國務院發布的《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》中,對“全部產權”和“部分產權”都作了明確的規定。 “全部產權”是指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屋,購房者擁有全部產權。經濟適用房亦屬于全部產權。 “部分產權”是指職工按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宅。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之內,職工按標準價購房后只擁有部分產權,可以繼承和出售,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,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后,按個人和單位所占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。 “部分產權”與“全部產權”的不同之處在于,“部分產權”雖然具有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,但在出售時要與原售房單位分割收益。目前,已經取消標準價售房方式,原按標準價向職工售賣的公房,提倡職工補足成本價價款,轉為全部產權。